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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八个常见问题
一、拒执罪的定义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法条规定的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二、拒执罪的管辖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拒执罪的犯罪主体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拒执罪的12种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拒执罪的刑事自诉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六、拒不执行行为的起算时间
拒不执行行为的起算时间应视不同情况,针对不同的执行义务主体予以区分,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协助执行义务人、第三人而言,其前期不清楚法院的裁判情况,只有在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才知晓判决、裁定的内容,故以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为起算点;
对于被执行人、担保人而言,因其比较了解裁判文书的具体内容,故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就应当支付财产或者履行特定义务,时间起算点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最高法院案例观点认为:判决前转移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的,构成拒执罪。(《刑事审判参考》第125集,杨建荣、颜爱英、姜雪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七、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正确把握
首先,要求行为人有执行能力,即有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其次,要求行为人意识到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否则,就谈不上行为人对应当执行的判决、裁定有拒绝执行的意思表示。
再次,行为人有逃避或者拒绝执行行为,可以是使用暴力抗拒执行,如辱骂、群殴执行人员,砸毁执法记录仪、执行车辆,撕毁执行文书、封条等;也可以是“软对抗”,比如通过隐藏、转移财产,无偿、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债务的方式,降低自己的履行能力等。
八、关于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
情节严重标准需考虑三点:(1)行为人采取的手段。如果是通过公然对抗、暴力抗拒的方式扰乱执行活动,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所带来的危害显然要比一般的拒绝执行行为要大,造成的影响也更加恶劣。(2)行为人对执行标的的履行程度。行为人未履行标的部分占全部执行标的的比例及抗拒执行的金额成为衡量情节是否严重的一个重要标准,部分省份已经出台相关规定。如,2004年浙江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一般是指无法执行的标的额达5万元以上或者虽不到5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3)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行为人抗拒执行造成执行人员人身伤害、公私财产较大损失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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