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民商再审指南

作者:张辉律师 来源:北京追债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9/5/3 10:39:27 点击数:
导读:一、再审注意事项(一)选择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实践中向北京市高

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民商再审指南

一、再审注意事项

(一)选择法院: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实践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是向原审法院递交材料,递交材料时需明确是选择原审法院再审,还是选择北京市高院再审。

(二)时间要求: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三)立案步骤(以一中院为例):

1、导诉台出示判决书原件和申请书原件领取表格;

2、填写完表格去导诉台取号;

3、等待叫号立案。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如下(以一中院接收材料为例):

1再审申请书2份(原件);

2一审判决书3份(复印件);

3二审判决书3份(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注:如果准备的材料不齐全,一中院立案大厅有免费复印窗口,大型复印机、免费、态度好。

二、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一定要写清楚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第几款第几项的申请再审事由。并将该款或者该项法律规定的内容写上。比如,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申请再审事由:“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诉讼请求要具体明确,不能仅仅写撤销原判决之类的话。

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姓名、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姓名、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电话)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因XXX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再审,并对本案进行审理;

2、请求撤销XXX号民事判决书;

3、请求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再审事由: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三、事实与理由:

1

2、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恳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判决,彰显公平和正义!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 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咨询电话:139 1168 6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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